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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英红园粤北产业新城精细化工基地

区域:清远-英德

行业:电子信息IT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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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英德市委  英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来和民营投资发展工业的优惠办法
英发[2007]13号
    为进一步加快外来投资者到我市兴办实业,扩大我市利用外资的领域和规模,鼓励扶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清远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投资新办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投产经营的工业生产性企业。
    第二条  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2、用电方面。凡投资者在我市范围内新办的工业企业,其用电报装费给予免收,大工业生产用电在220千伏及以上的,电度电价为0.51元/千瓦时;大工业生产用电在35至110千伏的,电度电价为0.52元/千瓦时;大工业生产用电在1至10千伏的,电度电价为0.53元/千瓦时。
    如遇到省级以上政策性调整时,按新的电价标准执行。
    3、用水方面。投资者在我市范围内新办的工业企业,免收用水报装费、水资源费(但企业必须达到国家、省、市污水排放标准),企业生产用水价格,如自由水厂供应的,全部工业用水按0.8元/立方米收取。原则上日用水量超过500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可自办水厂和取地下水,并免收水资源费。
    4、新办的工业企业,其应收取的行政性规费除国家、省、清远市收取的部分外,一律实行免收或减收(具体见附表一)。
    5、事业性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核,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凡未列入本文附表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单位确实需要向新办工业企业收取的,必须先经物价局审核,并提交市委、市政府批准之后才能执行。否则,各单位一律不得向新办工业企业收取。
    6、对于经营性和中介服务性质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只有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才能进行收费,新办工业企业的优惠标准按本文附表二执行。同时,不得强制新办工业企业到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办理,企业也可到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凡未列明的经营性和中介服务性收费,对于新办工业企业一律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7、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劳动用工特别多或注册资本达30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办企业给予更多的优惠。
    8、对在我市范围内兴办的企业,其员工最低工资按清远市确定的标准执行。2006年公布的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
    9、在我市辖区内工作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并持有英德市身份证的人员不需另外办理暂往证,外来人员办理的暂住证至少可以使用一年,并在全市范围通用。
    10、鼓励外来投资者出资购买我市现有的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全部产权或股权,进行独资经营,或进行合资、租赁经营。经批准也可以对现有国有企业进行承包或合作经营。凡涉及资产权属转移的,一律视为权属变更,不作交易处理,有关部门凭财政或国资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不收取其它费用。
    11、鼓励外商和企业开展加工装配业务,工缴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取消商务代理费,经海关批准,可放宽产品完税内销比例。
    12、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以解决企业员工的后顾之忧。外来投资者新办企业和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允许其本人及直系亲属迁入企业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外来投资者的亲属就业、小孩入学等享受本市户籍的同等待遇。
    外来投资指户籍在英德以外的个人在英德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实行积极的财税扶持政策
    13、凡在我市工业项目规划区内新办的生产性企业,投产后五年内,企业缴纳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不含退税、查补税款,下同),首次(不一定是投产第一年)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过10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财政部门按企业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收入新增部分(当年实际入库数减去上年实际入库数)的50%奖励给企业所属的工业项目开发区开发建设主体。凡符合享受财政奖励条件的工业项目开发区开发建设主体,必须在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前送招商局盖章确认及送税务部门确认纳税情况(附有关纳税凭证)后,送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工业项目规划区开发建设主体及规划区域内的企业如发现有偷漏或拖欠税款、拖欠职工工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职工多次上访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规划区开发建设主体不得享受此条款的奖励,对已领取奖励金的一律予以收缴。
工业项目区开发建设主体是镇街,只享受税收分成奖励,不享受该项奖励。
    14、对外商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下同),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法定税率30%减半(即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15、外商投资兴办的出口型工业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可继续按规定税率30%减半(即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在英德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享受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
以上三款,待2008年1月1日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按新所得税法执行。
    17、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可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生产企业(包括内资、外资)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或免税优惠政策。
    18、对外籍人员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在每月收入减除费用16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实行灵活的土地使用政策
    19、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各镇负责依法对区内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各镇街、投资者可以单独或者合作对经依法办理了征(用)地批准手续的土地进行连片开发,享有直接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权利,其连片开发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20、属于市级或镇级落实的招商引资项目,土地综合价格分别由市级或镇级决定,但土地综合价格不得低于我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格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按规定需进行招标、挂牌、拍卖等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的,应依法在土地交易机构以“招、拍、挂”方式进行。
    21、对新办工业企业,在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给予优惠(标准详见附表一)。
    22、鼓励镇、村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转让、出让、出租、抵押,鼓励作价入股与外来投资者合资或合作兴办工业企业。
    23、出让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对投资规模超亿元的项目,使用期满后申请续期的,有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在完善手续后可以依法转让、抵押、继承。
    24、属于分期建设的投资项目,采用总用地量一次规划控制,具体则根据建设进度和资金投入量分期提供土地的方式,做到既保证项目建设的需要,又不致出现闲置用地。
    25、盘活存量土地,提出土地利用率。从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超过两年而尚未开发建设厂房的,视为闲置土地;属项目投资10亿元以上,连片1000亩以上开发建设、办厂的,必须在六年内完成开发建设,没有开发建设完的土地视为闲置用地。闲置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
    第五条  实施相应配套政策
    26、放宽招投标的有关限制。对外商和民营投资工业项目,涉及工程招标的,可自行确定是否招投标和招投标的方式,有关部门不能硬性规定。
    第六条  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7、实行“一条龙”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来投资兴办项目的咨询、立项、审批、登记、发证等工作,外来投资者需缴交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集体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缴交。凡属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的投资项目,一切办事程序从快从简,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报批资料和审批环节,对于手续齐备的,在规定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28、实行项目专人办理责任制。对每一个外来投资项目,项目所以地政府或项目引进单位派专人提供“保姆式”服务,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对外商、外来投资企业投产前,投产中,投产后实行跟踪服务。
    29、全面营造优越、宽松、安全的投资环境。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及时受理外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并做好各种协调工作。加强治安管理,公安部门要根据需要,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治安服务警务区,确保项目所在地社会治安的稳定。尊重外来投资者的生活习惯,不干预外来投资者的正常生活,凡外来投资者居住和生活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未经主管政法工作的市领导批准,任务部门和个人不得进行治安检查。
    30、依法行政,规范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合法规范的检查工作制度,因工作需要到企业进行检查、参观、收费等,要主动和招商局以及当地政府联系,商定有关执法检查工作,以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如确需检查的,要提前两天告知企业(涉及治安刑事案件、抢险抢修等特殊情况的除外)。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对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吃、拿、卡、要”,违者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责任
    31、供电线路、供水管网实行分段负责的原则。各工业项目规划区外的供电设施,如属用户专用供电线路的,由项目业主负责建设,如属公共供电线路的,由供电部门负责建设;各工业项目规划区供电设施由供电部门负责建设至规划区内各项目区的红线外,规划区各项目区内的供电设施由业主负责建设。各工业项目规划区外的供水设施,由供水部门负责建设;各工业项目规划区供水设施由供水部门负责建设至规划区内各项目区的红线边,规划区各项目区内的供水设施由业主负责建设。
    32、各项目规划区红线外的道路、邮政、电讯、环保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建设;规划区红线区内的道路、环保设施,由业主负责建设,邮政、电讯等由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到厂内。
    33、对市工业项目规划区内因电力、通讯、供水、电视等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占(使)用单位要按程序报交通公路部门审批,免收占(使)用费。但要根据占(使)用或损坏面积缴纳相应的修补保证金(按粤交函[2004]472号文测算),待占(使)用单位对路产恢复原状后,由交通公路部门退回保证金。若因市政建设或公路(扩)建需要,有关管网设施则无条件迁移。
    34、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文有一不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如国家政策有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35、本文由英德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附表1:新办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表[详见行政事业规费表一览]
    附表2:新办工业企业经营性及中介服务性规费优惠表[详见行政事业规费表一览]
     行政事业性规费表一览.xls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部门	项目名称	标准	减免优惠标准	备注
规划市政测量队	1.竣工测量费	国测则字[2002]3号	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2.建筑用地拔地定桩	件(四点)2594.32元	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劳动局	1.劳动事务代理费	50元/人/月	25元/人/月	 
	2.劳务介绍手续费	第一个月基本工资的50%	第一月基本工资的25%	 
环保局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清市价[2002]65号文规定按计价格[2002]125号文标准下浮20%执行.	按计价格[2002]125号文相应标准的50%收取.	 
	2.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大纲)或报告表			 
	3.环境监测费	按粤价函[1996]64号文执行	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疾控中心	健康证及体验收费	《清远市医疗服务价格》、粤价函[2001]264号文	健康证免收,体验收费减半	 
质监站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	按清市价[2004]92号文、粤价函[2004]428号文执行	按标准50%,最高收费限3万元。	 
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	1.交易服务费	中标价≦1亿元部分按工程造价中标价的0.9‰计算	按0.5‰收取	向新办工业企业收取时,按此优惠标准执行.
		中标价﹥1亿元部分按工程造价中标价的0.5‰计算	按0.3‰收取,最高收费限3万元	
	2.场地使用费	按工程造价中标价的0.5‰计算	按0.25‰计算,最高收费限2万元	
	3.建筑工程招标书工本费	不超过500元/套	不超过300元/套	
房管局	1.房屋测绘费	50㎡以内80元/宗,50㎡以上至100㎡以内每宗120元,超过每100㎡加收40元,超过不足100㎡按100㎡计收.	按标准的40%	 
	2.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新建商品房3元/㎡,经济适用房1.5元/㎡,二手房和住房以外房地产6元/㎡(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	按标准的40%	 
	3.房地产评估费	按粤价(1995)362号文执行	按标准的40%	 
	4.白蚁防治费	地基(首层)5元/㎡;第二层以上3元/㎡,木质纤维性材料装修8元/㎡	按标准的40%	 
司法局	1.公证费	按粤价[2000]150号文执行	按标准的40%	 
	2.律师服务费	按粤价[2006]298号文执行	按最低标准的40%	 
环卫处	1.建筑废弃物及余泥	1.5元/立方米	按标准的40%	 
	2.市区范围内建筑工地	0.2元/平方米/月	按标准的40%	 
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	1.受委托编制工程预结算	税前工程造价3‰	税前工程造价1.5‰,最高收费限3万元.	 
	2.受委托计划建筑工程钢筋实际用量	税前工程造价2‰(或:钢筋用量×估算单价5‰)	税前工程造价1‰,最高收费限3万元.	 
	3.受委托复核审查工程预结算	净核增或核减额500万以上4%	1%,限最高收费5万元	 
		净核增或核减额500万以下5%	1.25%,最高收费限5万元	 
		净核增或核减额100万以下6%	1.50%	 
		净核增或核减额50万以下7%	1.75%	 
		净核增或核减额10万以下8%	2%	 
		收费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收	按500元计收	 
	4.受委托工程进度款监理	税前工程造价20000万以上1‰	0.5‰,最高收费限5万元	 
		税前工程造价20000万以下1.2‰	0.6‰,最高收费限5万元	 
		税前工程造价10000万以下1.5‰	0.75‰,最高收费限5万元	 
		税前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下1.8‰	0.9‰	 
		税前工程造价2000万以下2‰	1‰	 
	5.受理法院委托鉴定工程造价(原被告单方有造价时)	鉴定后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0.6%	0.3%,最高收费限3万元	 
		鉴定后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0.8%	0.4%,最高收费限3万元	 
		鉴定后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0.9%	0.45%,最高收费限3万元	 
		鉴定后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1%	0.50%	 
		鉴定后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1.2%	0.60%	 
		或按争议差额1000万元以上3%	0.75%,最高收费限3万元	 
		争议差额1000万元以下4%	1%,最高收费限3万元	 
		争议差额100万元以下5%	1.25%	 
		争议差额50万元以下6%	1.50%	 
国土局	1.挂牌交易服务费	1000元/宗	500元/宗	 
	2.转让交易服务费	600元/宗	300元/宗	 
	3.抵押服务费	500元/宗	250地/宗	 
	4.地价评估收费	按地价总额的4‰至0.1‰	按相应标准的50%,最高收费限1万元.	 
	5.测绘工程产品费	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标准	按最低收费标准的50%	 
自来水公司	水价	英价字[2006]26号文	0.80元/立方米	 
说明:对于经营性及中介服务性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只有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才能进行收费。同时,不得强制新办工业企业到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办理,企业也可到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凡未列明的有偿技术及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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